众所周知,螃蟹的雌雄生长情况其实有一定的差异,一般野生环境里,在农历九月份的时候是母螃蟹生长最好的时候,这时候的母蟹长得最肥嫩,蟹黄最多,因此在中秋国庆节前后的时候更适合买母螃蟹吃,因此便诞生了许多“蟹太太”、“蟹小姐”等品牌。而在今年,中秋节恰逢国庆节,令外媒也没想到的是,非常时期后的第一个长假,中国会这么祥和地过长假。在刚刚过去的八天长假里,许多人为了欢度节日和走亲访友,便在相关平台订了螃蟹票或是螃蟹券。
近日,就有顾客反映,国庆节前夕在某东商城上买了一套螃蟹票,总价共575元。但直到快递到家以后才发现,号称半斤一只的母螃蟹,每只却只有三两,而公螃蟹实际上也是不够秤,算下来重量少了1/3!更令该顾客气愤的是,以上还都是带着绑绳的重量,如果去掉绑绳的话,螃蟹将会促进“缩水”。随后,该顾客找商家反映,商家收到反映后表示可能是标签贴错了,于是很痛快地答应退还200多元。但如果这样的事情你未曾发现的话,和吃了哑巴亏有什么区别?
如果商家已经事先在相关平台上明确标明螃蟹票券的价格和螃蟹的重量,那么商家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行为。什么是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因此,如果顾客购买了螃蟹票券,便会成为受要约人。顾客根据螃蟹票券提货,假如发现商家提供的螃蟹缺斤少两,商家的行为便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上述商家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的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及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的人在购买螃蟹票券后发现商家提供的螃蟹有缺斤短两等行为的,便可以依据此条要求商家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增加的赔偿不足五百元的,按照五百元计算。
最后,如果商家出售的螃蟹属于“化妆蟹”(即商家给肚子上有斑点的大闸蟹洗刷干净,乔装打扮一番,再装进礼盒伪装成阳澄湖大闸蟹)或是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大闸蟹出售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支付价款十倍或是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综上,如果消费的人在购买螃蟹票券后发现收到的螃蟹缺斤短两的,那么其不但可以申请线上客服介入协调,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更应该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蟹太太”或“蟹小姐”的礼盒中避免缺斤短两等“缩水”行为,远离法律风险,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唯有如此,“蟹太太”和“蟹小姐”们才会更受消费者欢迎,企业方能经营的更长远。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