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l 破刚兑!“保险合同”不保险

2024-06-13 来源:豪华礼券(六只装) 1

  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拟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做到合理变更。

  这意味着,一旦保险公司濒临破产,保险客户也有一定的概率会参与损失吸收,形式表现为合理变更保险合同。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对后期的风险化解和其他保险公司接收业务将起到一定的助推作用,但是,保险预定利率的长期锁定也会增加一定的不确定性。

  实际上,这个新闻的源头,是最新一期《财新周刊》发布的封面文章——“处置问题险企”。

  文中说:“在银行理财、基金产品已经打破刚兑的当下,理财型保险产品较为刚性的保底收益,在金融市场中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这造成金融消费者往往并不在乎投保的保险公司自身是不是存在问题。在眼下问题险企排队加长、有待消化的风险资产慢慢的变多、利差损压力也慢慢变得大的背景下,这种取向带来的道德风险正在集聚。”

  这篇文章罗列了很多中国保险行业近几年的风险事件,包括被处置的“安邦系”“明天系”保险公司,以及正在排队等待接管的保险公司,还有这些风险背后对应的潜在“巨额窟窿”,等等。

  文中提出的解决思路主要有两个:一是借助保险行业乃至外部力量来消化部分风险,即保险保障基金和一些国资资金入场,接管问题保险公司,以及给这一些企业填补“窟窿”;二是将风险延期,以时间换空间,也就是先不把雷直接“引爆”,而是凭借保险产品久期较长的特点和属性,希望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持续的盈利去填补这些“窟窿”。

  然而,这两种破局思路,在今天来看都有一定难度。首先,假如要靠外部资金来消化风险,先不说外部资金也要有出资方、并非无限量供应,而且这种声音一旦成为主流,会不会对行业形成一种错误引导:“先出问题的公司先受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其次,“以时间换空间”的前提,是保险公司未来仍旧能产生持续盈利的能力。可是那些已“身陷囹圄”的中小型险企,有哪一家可以拍着胸脯说,未来几年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定会出现明显改善?

  文章列举了日本在应对上世纪90年代末保险行业“破产潮”时采用的方式——如果保险公司面临破产,能够最终靠修改合同下调存量保单的预定利率。

  此时,文章作者写道:据了解,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拟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无论将来修订后的《保险法》是否确实会新增这样的条款,我们不妨将这句线多年前日本保险行业的集中“破产潮”到底是怎么回事,以及当时他们是如何应对的。

  保险业是支撑日本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战后50多年,日本的保险公司曾是最保险的。但是,自上世纪末开始的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的20年中,日本几家寿险公司陷入经营失败,特别是2000年的后半年,在短短两三个月中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寿险公司经营失败进行重组的事件,一直延续到2008年10月大和生命保险公司的破产重组。

  当时,诱发日本寿险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包括:股市低迷加剧经营困难、高失业率引发消费的低迷,以及低投资收益加重“利差损”等。当时,资金雄厚的大型寿险公司凭借自己早年积蓄的盈余以及从“费差”和“死差”中的盈利,用于补贴“利差”中的亏损,尚可应对经济环境的下行压力,但有些中小寿险公司则不具备这种能力,从而出现偿付能力逐渐下滑的现象。

  而诱发寿险经营风险的内部因素则包括:投资渠道的选择急功近利、过高设定预定利率等,在低息政策登场后,有些保险公司就陷入了“利差损”泥潭,无法应对10年到期合同支付高额预定利率,最终不得不退出保险市场。

  当时,日本政府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同时调整市场,一方面,调整宏观金融市场的操控,以降息为中心,缓解市场压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活跃市场;另一方面,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控。

  2000年下半年,连续发生寿险公司经营失败事件后,寿险业界纷纷提出要求有效保险合同下调预定利率,以缓解“利差损”压力。但是,日本金融监管当局持谨慎的态度,只是同意经营困难的公司在取得同意之后方能下调。

  后来,日本监管当局经过仔细修改保险法,允许下调有效保险合同的预定利率,但没有一家寿险公司敢领头吃“螃蟹”,因为谁先下调,谁就非常有可能成为众矢之的,会影响该公司的经营业绩。

  除了8家陷入经营失败的公司在重组时采取了上述下调措施之外,不论是当时经营状况依然良好的寿险公司,还是经营状况处于下行通道的寿险公司,都没用下调有效保险合同预定利率的方法来解除“利差损”的问题。正是这种坚持,使大家都渡过了难关。

  1.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而保险合同法部分并未作实质性修改。

  2.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是为了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原《保险法》进行了较大修订,增加了6个条文,使法律条文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

  3.2014年8月31日,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这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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