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2月2日7时许,张云翠将苏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VERTU”手机盗走并躲藏在苏家厨房内。次日上午,又将该手机埋入苏家楼下的萝卜坑内。经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1月初,张云翠偷盗苏某岳父存放于苏家的金戒指1枚,并带回禹州家中躲藏。经判定,该金戒指价值人民币8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翠的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其偷盗资产实践价值达68162元,归于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所盗手机价值显着超出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该手机外观无显着特征显现其高额价值,结合张云翠的文化水平和日子履历,法院认为其当庭供述称“认为该手机价值二千多元”事实。故被告人张云翠关于所盗手机的价值存在严重知道过错,其片面上只要非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资产的成心,而无非法占有“数额特别巨大”资产的成心。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准则,应当依照其片面成心的内容承认偷盗数额。故确定被告人张云翠偷盗资产累计归于“数额较大”。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定。(记者王在华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