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民法学习笔记Day35——物的概念与分类(3星)
【留意】孳息有必要是独立的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给后,孳息归买受人,即便买受人姑且还没有获得标的物一切权;孳息的获得,不能消除原物,除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在担保物权中,原物和孳息归担保物一切权人,担保物权人仅仅享有必定阶段的收取权。
(单选题)2018年3月2日,苏某为了庆祝自己和其他作者合著的新书大卖,要求其他作者一同前往海河大饭馆聚餐。前往饭馆前,苏某在海鲜商场张某处购买了一只大海螺。后交给海河大饭馆加工厨师何某剥开发现海螺里有一颗橙色的椭圆形大珍珠。请问:珍珠归谁一切?
《民法典》第630条规则,标的物在交给之前发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一切;交给之后发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一切。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本题中,张某将大海螺出卖给苏某后,大海螺中发生的孳息即珍珠应归买方苏某一切。故A项正确,中选;B项过错,不中选。
当苏某将大海螺交给河海大饭馆加工时,苏某依然是大海螺的一切权人。因而,孳息应归苏某而非承包人海河大饭馆,更非厨师何某。故CD项均过错,不中选。